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西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有效性非标准审核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聘请的天职国际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对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25757-1 号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公司现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消除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内容
1、奇信股份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向深圳市达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达欣公
司”)转账了人民币 8,000 万元及 5,087.5 万元两笔款项,合计 13,087.5 万元。经
核查,上述款项的转出,奇信股份未与达欣公司签订商务合同,也未发生实质性的商务经济往来,且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和内部签字审批流程,付款凭证中仅有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即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的签字及财务管理中心资金结算部副经理的个人名章,未按公司规定经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同意后再进行转账支付。该事项截至本报告发出日尚未得到纠正,公司现任管理层与该事项发生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叶洪孝先生多次协商仍未使其归还该款项,因此,董事会认为该事项属于重大缺陷。
2、在工程施工与成本控制循环相关测试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问题:
(1)奇信股份仓库管理办法规定:“仓管员应根据《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送货单以及相关资料清点物料数量后,填写入库单,材料员、施工员、项目经理应审核入库单并在入库单上签字,入库单第二联应提交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实际上大量财务记账凭证后附入库单缺少审核痕迹,奇信股份材料入库与账务登记之间存在重大缺陷。
(2)奇信股份仓库管理办法规定:“劳务工班组、施工员、项目经理根据工程进度,分别填写和审核领料单。仓管员根据领料单发放物料并登记出库单,劳务工班组、施工员、项目经理审核出库单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出库单第二联应提交到财务管理中心进行账务处理。”实际上大量财务记账凭证后附出库单缺
少审核痕迹,奇信股份材料出库与账务登记之间存在重大缺陷。
(3)奇信股份仓库管理办法规定:“每月 24 日仓管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库
存盘点,项目会计必须到现场监督盘点,并将盘点情况记入《存货清查盘点表》,仓库主管和财务管理中心人员应不定期抽查各项目的存货情况。”实际上奇信股份未能提供存货清查盘点表,存货管控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4)奇信股份项目物料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现场材料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提报采购执行进度与采购资料(包括“采购合同”、“采购订单”、“价格评审表”、“发票”等)至项目经理和材料采购部,第一次提交付款申请应附《材料采购计划表》、“采购合同”原件,其后再申请付款时可附复印件(《入库单》、但“发票”应为原件)”;《劳务公司入库及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劳务公司提交期中结算书时,应包括已结算价款、本期结算价款”。实际上大量财务支付凭证无法准确对应采购合同、发票和劳务结算书等资料。奇信股份的成本支出与账务登记之间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奇信股份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21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二、消除情况的说明
(一)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
1、公司自查
公司根据工程项目的施工和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均未有证据表明上述13,087.5 万元是用于支付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成本开销,该款项未用于公司正常工程款、劳务款、材料款的支付。
2、要求原实控人及关联人解释说明
针对上述资金流出,公司曾要求原实控人及关联人,包括达欣公司、叶洪孝先生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出合理解释,但至今未收到上述相关人员对于该笔款项用途和去向的说明及证据。
3、公司发函追索该流出款项
针对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公司已发函至达欣公司、叶洪孝先生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督促其尽快归还上述款项。
4、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立案告知书》
上述大额资金流出事项发生后,公司迅速启动自查,成立调查领导小组,并
于 2022 年 1 月 23 日向新余市公安局报案。近日,公司收到新余市公安局出具的
《立案告知书》,正式启动对相关涉及人员的立案调查工作,其主要内容为:“‘1.23’职务侵占案一案,经查,我局认为该案有犯罪事实,属于我局管辖,
现已于 2022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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