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29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和未来发展资金需求,提出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际建设、运行及监督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 2022 年度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及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具有合理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 2022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1、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28 日召开 2019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高新投”)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不超过 2 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股东会同意公司以资产抵押等方式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向深圳高新投提供反担保,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截至本报告期末,上述担保事项正在履行中。
公司除上述担保事项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担保,亦无任何违规担保事项发生。
2、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
经核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联人在未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审批和内部签字审批流程情况下,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3,087.5 万元。该事项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将继续督促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并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疑似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切实维护公司与公司股东的利益。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事项。
五、关于确定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薪酬与津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事项,符合公司所处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审议本次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确定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薪酬与津贴的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对《关于 2022 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和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的实际的财务状况,我们对审计报告无异议。我们同意《董事会关于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并将持续关注、监督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七、对《关于 2022 年度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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