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24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五月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3506 518026
电话:(0755)82776990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所律师见证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5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
登了《关于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地址变更的公告》,因原定场地有限,为保障本次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公司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
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D1 栋 6F 会议室。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星期二)14 点 30 分在深圳市
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D1 栋 6F 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由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
区中山园路 1001 号 TCL 国际 E 城 F5 栋 7F 会议室变更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
曙光社区中山园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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