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
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
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
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
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
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
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第二章规定的信息时,需事先履行以下内部
审批程序:
一)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填写(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以下简称“ 审批表》”),将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相关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 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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