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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31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源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3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
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联系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
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
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指定报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阅确认;

(四)公司向中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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