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印章管理制度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从运作规范需要出发,避免印章管理出现不规范行为,以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工程项目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董事会印章、审计委员会印章,以及部门职章等各种用于明确公司对外、对内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印鉴。印章形态包括实体印章和电子印章,其中实体印章可以用不同材质刻制。
第四条 部门职章只适用于公司(子公司)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对公司(子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不适用的情形或第三方监管机构明确必须要求提供纸质盖章文件外,电子印章的适用范围与实体印章一致。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件与加盖实体印章的纸质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对外签发的文件、由公司(子公司)出具的证明或有关材料、员工的任免、聘用、对内下发的各类文件等。
第七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子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各类商务协议,包括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各类经济合同等。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第九条 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对银行业务资料及往来款项收据等。
第十条 发票专用章:仅适用于公司(子公司)财务部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印章:适用于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
印章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部门职章:公司原则上不鼓励刻制部门职章,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刻制,须按规定完成印章刻制及管理人申请,相关印章仅适用于公司部门内部管理或项目性管理工作需要的相关文件,如仓库进出货单据、内部检测文件、工程联系单、报审单、确认单等。
第三章 实体印章的刻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印章由证券部提出申请,董事长审批后安排刻制。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印章由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请,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审批后安排刻制。
第十五条 其他印章由使用公司(子公司/部门)提出申请,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由该公司(部门)安排刻制。
第十六条 刻制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国家法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严禁在非法定机构刻制印章。
第十七条 私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是触犯刑法的行为。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伪造公司印章,否则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所导致的所有责任均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八条 如因机构变动、名称改变或相关部门发布新规定等原因,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应由印章管理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经印章管理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止登记本》,注明废止印章名称、时间等具体内容,印章作废,必要时要发布印章废止公告。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应将已废止印章妥善保管。(印章如被公安部门收回除外)
第四章 实体印章的保管
第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或其他被授权部门为公司所有印章的统一管理部门,按公司授权将各实体印章分置各子公司(部门)保管,并在《印章移交登记本》上做好登记记录。
第二十条 除审计委员会印章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授权人员管理外,其他印章管理员均由公司董事长授权,印章统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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