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
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在人员、资产、财务等方面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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