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鹭燕医药”)的委托,指派程濂、吴茜律师查阅了有关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
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1004 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所有陈述和说明均为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鹭燕医药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本次
股东大会由鹭燕医药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 1004 号鹭燕集团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22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 2025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及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8 人,所代表的鹭燕医药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538,825 股,占鹭燕医药总股份的 39.7766%。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1,415,133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787%,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9726%;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23,6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213%,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040%。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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