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对中小股东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三分之二(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份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代表股份数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如股东会通知后其他股东被认定需回避表决等情形的,法律意见书应详细披露相关理由并就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明确意见;
(六)存在《规范运作》第2.1.17条规定情形的,应就相关股东表决票不计
入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表决结果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意见;
(七)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外,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提案是否获得通过;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提案,应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是否当选,并确认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八)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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