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六)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八)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九)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十)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一)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三)债权、债务重组;
(十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五)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六)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公司与上述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
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审批与决策
第四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交易价格未确定等问题,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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