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0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建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责任,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高效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珠香国资〔2022〕73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其他突发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指定联络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级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至各级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委派至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重大信息的收集、管理和披露工作,督促信息报告义务人履行报告义务。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证券事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做好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保密工作,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三)以定期报告方式进行公告的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

(四)日常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①涉及上述第1、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②涉及上述第3-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③公司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五)非日常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3、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4、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