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进行表决前,股东会的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
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数。
第九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权数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一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三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二条 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人数的,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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