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09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
(一)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资产以及公司股份为对价,通过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包括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受让)、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进行的各项投资活动;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
(三)委托理财。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四)坚持权利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做到决策有据、执行有效、责任明确;
(五)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防范各种风险,包括母
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以及利益冲突防范等,保证公司资产安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投资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本制
度和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
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股东会有权审议并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应
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重大交易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交易事项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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