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进一步明
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
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
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
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持股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
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
时、完整, 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 公司股份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 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
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六)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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