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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9:03:16 股吧网页版
瑞尔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 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适用第一大股东)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 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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