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本制度所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定符合证监会要求的媒体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 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 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十四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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