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 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条 董事会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 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 审议《公司章程》规定的回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未授权予总经理的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 若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需经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 董事长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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