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 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3) 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8)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20)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1) 公司有关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的有关方案;
(22)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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