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0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3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注射用阿奇霉素情况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罗欣”)收到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药监处罚〔2026〕Y1 号),山东罗欣生产销售的注射用阿奇霉素(批号:524053043),在 2025 年黑龙江省药品监督抽检中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及复验,【检查】项“有关物质”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 年版二部规定,判定为“劣药”。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山东罗欣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 1868442.48 元。
本次处罚属于偶发独立事件,处罚裁量已体现从轻情节,处罚类型为经济性罚没,未采取限制、暂停生产经营等影响山东罗欣持续经营的重大措施。山东罗
欣生产的注射用阿奇霉素 2024 年度营业收入 2,263.00 万元,占公司 2024 年度营
业收入的 0.85%;2025 年度营业收入 236.28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的
0.10%。该产品营业收入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比例较低,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亦不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未达到法定信息披露标准。
为保证信息公开透明,便于投资者全面了解情况,公司就本次事件自愿披露如下:
一、基本情况
山东罗欣生产销售的注射用阿奇霉素(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20065406,批号:524053043,规格:0.25g),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为 2024 年 5 月,有效期为 24 个月。在 2025 年黑龙江省药品监督抽检中经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及复验,【检查】项“有关物质”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 年版二部规定。依
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规定,判定为“劣药”。
事件发生后,山东罗欣于 2025 年 12 月 17 日迅速启动该批次药品的召回程
序,至 12 月 31 日召回结束,共计召回并封存现有库存产品 609 支。
二、行政处罚决定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国药监法〔2024〕11 号)第八条第三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4〕5 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山东罗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注射用阿奇霉素(批号:524053043,规格:0.25g)609 支。
2. 没收违法所得 68442.48 元。
3. 并处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18 倍罚款,计 1800000.00 元。
罚没款合计 1868442.48 元(大写:壹佰捌拾陆万捌仟肆佰肆拾贰元肆角捌分)。
三、事件调查情况
事件发生后,公司第一时间启动溯源调查,经公司自查,生产及留样环节均符合规范,推测问题可能源于流通储运环节受极端高温影响。虽未引发任何用药安全事故,但公司作为 MAH,对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不以任何理由推卸。
具体如下:
1.生产及留样环节均符合规范:经核查,涉事批次产品生产流程合规,原辅料及出厂检验全部合格。公司对涉事批次及相邻批次的留样进行复检,并在法定稳定性考察条件下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中国药典》规定。
2.流通储运环节受极端高温影响:山东罗欣及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展的高温试验表明,该产品对温度敏感,在 60℃条件下 8 小时其他单杂即出现不合格。经追溯,涉事批次产品发往黑龙江省时段正值夏季(环境气温超 30℃),
且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取样,下游商业公司运输及储存条件明显高于产品规定的
“密闭,在阴凉(不超过 20℃)处保存”标准,从而推测高温导致产品有关物质指标异常。
3.药物警戒监测无异常: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直报系统及企业药物警戒台账全面排查,该批次产品未收到任何药品不良反应案例及患者投诉,未对患者造成二次伤害或用药安全事故。
四、诚恳接受监督与责任追究、整改措施
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公司深刻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