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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9 18:51:20 股吧网页版
罗欣药业: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0


证券代码:002793 股票简称:罗欣药业 公告编号:2025-053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进展
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司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 19 日,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得怡成都”)的管理人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得怡成都”)、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得怡恒佳”)与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珏中钜增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珏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得怡成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珏基金转让其持有的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8,589,668 股;得怡恒佳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中珏基金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35,789,757 股。本次协议转让后,中珏基金将持有本公司股份 54,379,425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5.00%,成为本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得怡成都、得怡恒佳的通知,得怡成
都的管理人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得怡成都”)、得怡恒佳与中珏基金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得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代表“成都得怡欣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二:克拉玛依市得怡恒佳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乙方(受让方):上海中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中珏中钜增利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

鉴于:

1. 2024 年 11 月 19 日,各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约定甲方一拟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18,589,668 股股份,甲方二拟按照原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5,789,757 股股份,合计 54,379,425 股股份(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予乙方,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份。

各方经友好协商,签署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原协议条款新增如下内容:

“受让方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为准)起 18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转让本次受让的股份。若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受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发生变化的,受让方仍遵守上述承诺,且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但因受让方遭受司法强制执行程序导致的股权变动不受本条款约束”。

(二)附则

1、本补充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补充协议对于原协议的修改或与原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修改或未约定的内容,以原协议为准。

三、其他说明

1、本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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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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