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
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
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
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范围:
(一) 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
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公司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
属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应先将
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
司实施。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相关投资部门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四)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
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
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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