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
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由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
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
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作为财务会计专业人士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
间的沟通协调;
(三)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检查审计进度及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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