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等以短期财务收益为目标的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以股权控制、资产占有、长期收益等长期利益为目标的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应当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三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应在授权、执行、会计记录以及资产保管等职责方面有明确的分工,不得由一人同时负责上述任何两项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除外)的审批权限为:
(一)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
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进行前款所述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等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计算标准。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七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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