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4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
工作职责,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熟悉证券监管规则、公司运作流程,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三
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六)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六条 董秘的聘任应由公司提名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慎审查,审查内容包
括专业能力、合规记录、独立性等,提名委员会应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将聘任情况进行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
合任职条件的说明、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相关资格证书(复
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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