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以下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情形;
(二)符合本制度第五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证券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最近三年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含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含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三)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持有或控制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
(六)在与公司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八)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九)与公司或者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
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十)在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十一)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项至第(七)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中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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