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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