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或自身信用为任何
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担保行为,但公司的证券自营、质押 回购交易、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担保事宜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除依法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
保,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履行自身审议程序后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和
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就对外担
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为关联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30%;
(六)对关联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股东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九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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