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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8 23:48:52 股吧网页版
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下列情况不适用本制度: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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