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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9 00:57:23 股吧网页版
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披露、归档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同样适用本制度(以下统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做好内幕信息甄别和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相关单位的负责人是其内幕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示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股份回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报送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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