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为进一步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决策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控、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等具体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
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相关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硬盘、U 盘、光盘、录音(像)带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及生产经营状况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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