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及其他重大财务决策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财务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向其他企业(含公司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等权益性投资;
(二)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重大金额对外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
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地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
(七)其他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行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四)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五)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六)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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