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
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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