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有实际控制的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独立评价活动,以促进公司治理和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四条 公司内部各被审计单位应主动接受内部审计监督,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对象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
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承担有关内部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临时抽调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抽调人员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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