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全资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全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
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釆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四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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