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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