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负责人;
(四)其他由于所任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重要会议事项:公司召开总裁工作会议,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如有),应在会议结束后报告会议内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签订许可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3 项或第 5 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
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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