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帝欧水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 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 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 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充分保护股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第七条以及本条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
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经办部门协助财务管理中心做好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内审部门对财务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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