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股东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上市时;
2.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深登记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深登记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深登记对该人员所持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以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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