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将不时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修改而进行修订,若本规则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优先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证券投资部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主管证券投资部。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其他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关参加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三章 会议及提案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且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
期会议。
第八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形成程序:
一、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投资部应当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会秘书拟定;
二、证券投资部应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初步书面文字,并将初步形成的会议提案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四、董事长拟定董事会定期提案。
第九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一、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相关主体,应当通过证券投资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提议;
二、证券投资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三、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四、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四章 会议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投资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以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一、专人送出;
二、传真;
三、邮件方式(包括传真、电话、微信)。
第十四条 非直接送达的,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五条 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者紧急情况而以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在确保每位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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