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3〕61 号)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以及公司高质量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愿景、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投资者的意愿和要求、资本成本、未来资本支出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的股东回报决策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应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为前提,以维护股东权益和可持续发展为宗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同股同利的原则;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优先采取现金分配的原则;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利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优先考虑现金形式。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时间及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目前处于成长期,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30%;若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50%。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将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结合本规划、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拟定年度或中期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股东回报规划或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国家政策、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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