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2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现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适用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8 号》,其中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
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并于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的规定执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准则解释第 18 号》中关于保证类质保费用的会计处理变更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追溯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合 2023 年 1-12 月
并利润表项目 调整前 调整数 调整后
营业成本 840,827,357.48 2,503,739.91 843,331,097.39
销售费用 21,868,451.21 -2,503,739.91 19,364,711.30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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