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0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该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铜、铝、钢材以及塑料等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需要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公司应当根据实际订单数量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也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内部审计室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七)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董事会、股东会是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简称“期货小组”),公司期货小组是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期货小组主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采购部、销售部、证券办公室、内部审计室等相关人员。董事长为期货小组负责人,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执行。
第七条 公司销售部门统计订单数量和预计订单数量,定期报给采购部、财务部。
第八条 公司采购部根据实际订单数量和未来生产计划,制定每月采购计划,及时报给财务部。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销售、采购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执行,依据指令完成期货开平仓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执行情况进行风险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期货小组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