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6 年 03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该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银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执行,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具体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所签署的与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或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含 50%),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编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定、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室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实际运作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实施信息披露。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