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0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公司发展战略,以取得收益为目的,公司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及其他资产(以下简称“各种资产”)等投向其他组织或法人单位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外收购兼并、股权投资、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遵循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并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行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五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七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控制和规范运作的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八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指导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对外投资管理规定,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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