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6 年 0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
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公司开展商品、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符合本制度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该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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