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7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0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执行董事或总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公司参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委托理财业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安全第一、操作合法合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 委托理财资金的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委托理财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审核、批准。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述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执行程序: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积极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收集信息,编制委托理财方案并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交公司内部审计室审核备案。
(二)根据第八条的审批权限,对财务部提交委托理财方案进行审批。
(三)公司成立理财小组,财务部购买理财产品前,需征求理财小组成员意见,超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批准后打款;对公司购买高风险的理财产品,董事长需召集公司高层讨论批准。
(四)购买理财产品当日,财务部应及时向证券办公室及内部审计室提供《委托理财审批表》复印件、签字盖章的合同、资金凭证、受托方营业执照及金融许
可证等,由董事会秘书依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五)理财赎回流程:1、约定到期日产品,无需提交审批,到期赎回。若发生延期、逾期情况,应及时通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人员;2、随时可以赎回的产品,由财务部根据资金安排赎回。
第四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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