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写字楼一座 3 楼,6-12 楼,310000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29 号
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光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微光股份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微光股份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5 点;召开地点为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中路 365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
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0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
6、《关于拟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7.01、《关于董事长薪酬方案的议案》
7.02、《关于总经理薪酬方案的议案》
7.03、《关于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3、《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修订后更名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1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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