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0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又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人选由董事长建议,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 3-8 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1 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益、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参照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按照经营管理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对董事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涉及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除根据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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