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担保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
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它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不适用本制度。自身债务的担保是指根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缔约方的合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缔约对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
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主体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方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八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九条 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可以在额度范围
内决定预计期限内每一笔担保的具体事宜,无需另行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向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
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四)获调剂方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相关事项不在前述可授权对外担
保范围之内。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