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聘
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十一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所述关联关系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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